公司副总经理张雷8月9日晚间代表公司就这一判决做出回应。张雷表示,公司尊重聊城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聊城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意味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此后将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仲裁裁决,公司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公司表示,实际赔付金额以申请人与公司最终计算并认可的金额为准,后续赔付行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26.32亿元,7.49亿元的赔偿金额占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不足三成。
公司表示,仲裁事项仅对未建设的多元醇第四工厂(即后续未建装置)下达禁令,不阻止已建三座工厂的运行。因此,聊城市中院关于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运行的多元醇三座工厂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涉案装置仅为多元醇,公司其他主营产品生产及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此次裁决所涉事项可追溯到2010年。张雷介绍,公司当时拟建设丁辛醇项目,为此展开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戴维、陶氏及四川大学等。
最终,戴维、陶氏方面向鲁西化工提出8000万元/套年产25万吨丁辛醇装置的技术许可费报价,同时还需购买指定厂家的专有设备,造价约2亿元。鲁西化工认为该价格过高,未能与戴维、陶氏达成合作,而是选择了报价远远低于戴维、陶氏的四川大学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在公司项目建成后,戴维、陶氏于2014年11月以公司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张雷分析,主要是公司在2010年与戴维、陶氏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并且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但是,由于戴维、陶氏从未向鲁西化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鲁西化工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陶氏的同意。
张雷特别强调,鲁西化工在与合作伙伴交流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此次仲裁涉及的问题,公司同样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他介绍,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的四川大学的水性技术与戴维、陶氏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戴维、陶氏声称鲁西化工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与事实不符。
此外,在鲁西化工与戴维、陶氏的商业洽谈中,戴维、陶氏仅向鲁西化工提供或展示了一些用于宣传营销的资料及信息,但未提供任何保密技术信息。
据悉,鲁西化工在2020年中被纳入中化集团旗下。2020年6月,中化集团宣布成为鲁西集团的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鲁西化工的实际控制人,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兼任鲁西集团董事长。
此后,在2020年12月,鲁西化工宣布,将斥巨资建设多个新项目,总投资额高达140亿元。今后随着这些资金的投入,鲁西化工将陆续建设己内酰胺尼龙6项目、双酚A项目和乙烯下游一体化项目。其中,己内酰胺尼龙6项目的年产能为60万吨左右,双酚A项目的年产能为120万吨,而乙烯一体化项目则拥有24万吨的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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