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重点化工生产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化工园区(集聚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规模总量大、亩均效益高、安全环保措施完善,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鼓励、限制类县域内,且搬迁难度大的单家连片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应参照化工园区“1+5+X”模式建立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原则上企业用于化工生产的用地面积不再新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新增的,应从所在县属区域内予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除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外,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2号)要求,到2022年6月底,经省级评估仍为高风险、较高风险的化工园区,取消该化工园区资格。原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可按本办法申请认定重点监控点。
第五条 省经信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开展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
(四)企业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不存在恶意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应达到B类及以上。
(六)对于申报企业的规模限定,根据所在县域定位、是否有认定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等,作以下分档要求:
1.企业所在县域已有认定化工园区,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限制类的,则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20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8亿元。
2.企业所在县域已有认定化工园区,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鼓励类的,则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15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6亿元。
3.企业所在县域无认定化工园区的,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3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
(七)未制定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的设区市,或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已认定有两个(含)以上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其辖区内企业不再申请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地方政府认为该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可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初审后上报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此类企业和符合第六款第3条的企业总数各设区市不超过2家,且企业须位于工业园区(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具备专职的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九)企业化工装置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
第七条 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监控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改革、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总评分在80分及以上监控点为合格监控点。
第八条 企业提交监控点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
(三)经过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排污许可证;
(五)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初审后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以经信、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三部门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厅,同时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并分别在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企业“未来工厂+产业大脑”场景应用。
第十二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监控点管理的属地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控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辖区内监控点的规范提升工作。
第十三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新申请企业评价认定。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五年重新开展认定。各设区市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在认定期内未开展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
第十四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或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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