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实际,阐述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工程应用。
GB/T50493—2019的适用性
GB/T50493—2019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的设计。石油化工改建工程、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的GDS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定义可以参考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第79号修正)。
虽然GB/T50493—2019为推
荐性标准,由于其被应急〔2019〕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多个文件引用,建议满足GB/T50493—2019适用范围的工程按照标准给出的程度用词结合具体条款严格执行GB/T50493—2019要求。
可燃气体范围
GB/T50493—2019和GB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关注并需要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探测器的可燃气体范围为: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表1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表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被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有毒气体范围
实际工程中,可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以下列范围中的若干条作为确定有毒气体范围的依据:
1.GB/T50493—2019附录B列出的14种有毒气体和蒸气。
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列出的气体和蒸气,一共30种介质,可以见 GB50493—2009条文说明2.0.2条款。
3.GBZ2.1—2019中的表1列出的358种介质中的有毒气体或蒸气,按照GB30000.18—2013判定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或蒸气。
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的有毒气体或蒸气,按照GB30000.18—2013判定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或蒸气。
5.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附录A中的“表A.1”列出的56种有毒气体/蒸气。
6.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要求设置毒性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场合。
7.其他现行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于石油化工项目,上述列出范围中的第5项为可选项,其他各项均为必选项,应严格执行。第5 项GBZ/T223—2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虽然为推荐性标准,条件具备时,第5项所列宜作为有毒气体范围。
探测器设置原则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设置探测器。
1.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2.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3.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比空气轻或重的判断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按表3给出的原则判别。
探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基本要求
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探测器安装位置。
1.释放源位置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2.操作巡检路线(参考GB/T50493—2019正文4.1.1条款)
3.周边界区(参考GB/T50493—2019正文4.1.5和条文说明6.1.2条款)
具体安装位置在GB/T50493—2019正文
4.2~4.4条款规定了探测器相对于释放源的水平方向的安装位置,正文6.1条款规定了探测器
相对于释放源的垂直方向的安装位置,条文说明6.1.2条款给出了补充说明,在一些场景下需要减少探测器距离释放源的水平和垂直距离。GB/T50493—2019其他条款的其他相关要求,也应遵照执行。探测器安装工程应用举例见表4。
氧气探测器
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会影响部分气体探测器(有氧检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如催化燃烧型)的正常工作、影响操作工人的呼吸健康、改变环境中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以及可燃气体点火能。GB/T50493—2019规定的环境欠氧和过氧报警设定值(见表5),是为了能够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氧气的过氧报警值和欠氧报警值的设定可以只设一级报警。各企业依据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工作的需要,可以设定氧气的二级过氧报警值和二级欠氧报警值。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欠氧的场所,主要是受限空间作业工况。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过氧的场所,主要是工厂的氮氧站、局部用氧点的作业工况。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2.0m,主要是根据操作与维护人员的身高范围而定的。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环境氧气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和报警值应符合表5的要求。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OEL通常有3种,按照数值由低到高分别是:最高容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及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确定有毒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时,优先选择数值较低的OEL值,即选择顺序为:MAC、PC-TWA和PC-STEL。只有在按照0~300 %OEL的量程范围选择不到合适的毒性探测器产品时,才允许将测量范围放宽到0~30%IDLH。
现场警报器包括3种:现场区域警报器;有毒气探测器一体式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一体式声、光警报器。设置原则见表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现场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现场区域警报器可以根据情况合理设置,需要时可以适当分类,比如:区域1可燃、区域1有毒;区域2可燃、区域2有毒。
根据具体的情况,数量较少或者其他一些的情况下,也可以合适设置有毒和可燃现场区域警报器。
以下3种场合和位置均应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以及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报器。
除了以上3种场合和位置需要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是否需要在某个区域内进一步设置现场区域警 报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区域内部可以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以上3个条件只要有1个条件不满足,就需要在区域内部进一步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并且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这是GB50493—2009修订升版为2019版标准的重要修订内容。
2009版标准的要求为:GDS宜独立设置,明确允许I/O卡件独立而共用控制器方式采用GDS和DCS的共用系统;允许GDS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并在条文说明中提出对于大型联装置、区域控制中心和全厂中心控制室等的GDS可优先考虑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GB/T 50493—2019明确要求GDS应独立,包括和DCS等系统的独立,也包括和消防监控系统的独立。
GDS配置如图1所示,包括3部分:标准GDS系统、消防联动GDS系统和SIS系统相关部分,分别说明如下。
1.标准GDS系统部分。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满足GB/T50493—2019中的5.4.1条款要求。
2.消防联动GDS系统部分。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 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质量要求且具有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产品。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3.SIS系统相关部分。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
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 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常规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包括标准GDS系统和消防联动GDS系统,没有安全仪表功能要求,不需要符合功能安全标准。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以有利于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警设定值信号,不应以操作站扬声器替代控制室内声、光报警器。
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20mA的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不建议采用总线信号。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具体要求见GB/T 50493—2019第5章要求和其他相关条款要求,包括条文说明中给出的要求。
工程实践中建议重视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的使用。
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 装置,可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的介质泄漏检测、现场泄漏介质确认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监测。
按照GB/T50493—2019要求,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以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根据GBZ/T223—2009,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持续超过报警设定值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一般情况,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没有必要或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移动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另外,安全巡检和事故检查也宜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相关依据包括如下文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 第11号〕
5.GB/T50493—20193.0.5条款(正文和条文说明)
6.关于平板电脑等防爆电气产品CCC认证目录界定的技术决议(TC28—2021—01)
依据以上文件,证书和检验报告要求如下。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取得防爆合格证,不需要防爆强制认证CCC证书(依据1、2和6),应取得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依据5),不强制要求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可以自愿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 书(依据4),甲烷以外的可燃气探测器没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要求,甲烷测定器应该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依据3)。
二氧化硫(SO2),硫化氢(H2S)和一氧化碳(CO)有毒气体探测器应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依据3)。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应取得防爆合格证,不需要防爆强制 认证CCC证书(依据1,2和6)。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取得防爆强制认证CCC证书(依据1、2和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均没有强制检定要求,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并符合使用要求(依据3)。
自2018年6月11日起,可燃气体报警产品(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GDS控制器)不再实施强制 性产品认证管理(CCCF)(依据4)。
探测器和GDS不执行安全仪表功能(SIF)时,不需要满足功能安全标准,也没有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认证要求。探测器和GDS执行安全仪表功能(SIF)时,应该满足功能安全标准要求,包括GB/T50770—2013标准的要求。
甲烷测定器;二氧化硫(SO?)、硫化氢(H2S)和一氧化碳(CO)有毒气体探测器,适用的型式评价大纲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6号)。
环境大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质量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所含有毒气体的质量数,即mg/m3)和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含有毒气体的体积数,即ppm(v/v)或 卩mol/mol。)通常,大部分气体检测仪器测得的气体浓度是体积浓度ppm(v/v)。而国家的标准规范采用的气体浓度为质量浓度单位(mg/m3)。mg/m3符合GB3100—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ppm不属于国际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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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馏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类化学品的生产中,而精馏塔在化工厂也是较为常见的装置之一。任何一个精馏塔的操作,都应把塔压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以相应地调节其它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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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是节能降碳的重点领域,也是实现“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为了回顾 2023 年工业企业在节能降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成就,了解当下的创新技术和应用,《流程工业》编辑部在 2024 年第一期特别策划了“工业碳中和”专题,邀请了一批国内外优秀的工业企业分享观点和产业实践,为广大的流程工业企业提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启迪和借鉴。
作者: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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