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已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的要求,结合我省化 工产业整治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A 项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 区。
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对认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以及2020年认定后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 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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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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