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在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爆炸极限为 15%~30.2%(体积比),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59,属于极易燃类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及贮氨场所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液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以确保液氨储罐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本文根据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H 3012—201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 )》等标准,列举一些常见液氨生产和储存的安全隐患,供广大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参考。
图中宽阔空间,液氨储罐上方的氨气体探测器距离罐顶高度大于2m,一旦有氨气泄漏,探测器检测不到泄漏气体,人员无法响应,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按照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6.1.2条要求: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因此图中氨气体探测器应调整到至距离罐体更近的位置。
图中液氨罐区2台液氨储罐(二级重大危险源)共用1台安全仪表系统(SIS)切断阀,2 个安全功能回路(SIF)共用一个执行机构,存在同时失效的风险。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的要求: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可以避免一个储罐故障影响第二个储罐使用。图中对2个液氨储罐分别安装安全仪表系统(SIS)切断阀后,方可安全使用。
图中液氨罐区水喷雾系统开关阀设置在防火堤内。若有紧急情况发生,液氨泄漏,人员无法靠近及时进行现场应急处置。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8.4.5条要求: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 堤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或采用远程控制的操作阀门。图中将水喷雾系统开关阀移至防火堤外,保证距离储罐位置符合标准。
图中液氨储罐顶的安全阀为开式安全阀。一旦储罐超压,安全阀泄压,液氨直接排放至现场,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按照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B5.1条要求:排放有毒或可燃性介质时,必须选用封闭式安全阀。图中更新全新封闭式安全阀后方可继续使用。
图中卸氨电动往复泵出口至液氨储罐管线上未设置安全阀。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5.5.1条要求: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应安装安全阀,为了防止泵出口管道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
图中液氨罐区液氨取样口未采取密闭循环取样。按照SH 3012—201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第7.2.3条要求: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取样口周边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应按照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4.1.3条要求,在液体采样口处要设置气体探测器。
文章内容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学会,责任编辑:胡静,审核人:李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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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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