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汪劲:环境法治30年 为何难治污染?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弗戈水处理网 发布时间:2010-09-08

 

紫金矿业福建汀江“污染门”、大连原油泄漏事故、吉林市千余只化工原料桶被冲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环境质量“整体恶化”,预防机制失效,问责主体难落实,环境灾害赔偿成空话……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哪儿?是法律设计上出了问题,还是执法过程中存在弊端?“中国环境法治30年,为何未见成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教授给了我们答案。

中国环保法治中的问题仍很多

记者:2008年2月,当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的时候,中国的很多官员、学者,也包括一些记者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七大突破、八大亮点。结合当前的形势,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几大亮点您是如何解读的。

汪劲:这所谓的八大亮点经过这两年来的实践,在我个人看来是失败的,当然还有最后一关没有经过考验,那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八大亮点当中我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亮点是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由于上游保护水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下游给予补偿。我同时是《生态补偿条例》的三个法律专家之一。中国的生态补偿条例由发改委牵头,目前正在起草过程当中,调研阶段已经结束了,实际上真正生态补偿问题还没有正式开始实施。

第二个亮点就是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一点是不是这回紫金矿业或者大连石油污染能够体现出来,我们不得而知,但从我看到的报道的情况看来,这一条起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还是一句空话。

第三个亮点就是改革了过去的超标收费制度,改为达标收费、超标处罚。但是我们去年对6个省的环保局和环境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发现在现实执法过程当中远非如此,也就是说企业超标排污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

第四个亮点就是加大了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比方说由原来的1至10万元改为应缴排污费的1至3倍或者2至5倍的处罚,同时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高可以处以不大于它的违法损失的30%的处罚。“加大了违法处罚的力度”,这个亮点从实践来看是失败的。我们可以拿去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来看,2008年全国一共有50多万家的工业污染源的年申报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185个亿,这是公开的数据,不管企业大小,平均一下的话,一个企业一个月平均的排污费不到3000块钱。为什么说它失败了呢?以前如果不缴纳排污费的话,是可以处以1到10万元的罚款,最低可以罚到1万块钱。哪怕是一个县级的环保部门最低也可以罚到2万块钱,现在如果是超标的话的可以处以1至3倍的处罚,如果这个企业就缴3000块钱的话,3倍处罚也才不到1万块钱。

记者:为什么《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企业排污不见减少,反而比原来更严重了呢?

汪劲:中国目前环保执法的现状是什么呢?就是大量的企业宁可超标排污,因为比以前的处罚力度实际上更低,哪怕它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

以前《水污染防治法》最高的限额是处以100万的处罚,后来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当中没有上限了,原来写了300万,后来全国人大环资委讨论的过程当中认为不要封顶,处以违法损失的30%,但是这个现在正在考验政府的智慧。比方说紫金矿业的污染损失是多大?这个损失有多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再来计算30%。现在很多媒体报道说为什么没有补偿,他没有承诺赔偿,是因为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出来,到底这个数字有多大或者相对而言科学一点的数字有多大。如果说你罚他1000万的话,我可以推算它可能在3000多万,因为最高处以30%的损失,如果处罚他1个亿,可以推算他有3个亿。但这个处罚数额的确定,我想对于相关部门来讲,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它不罚不行,罚少了,好像《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效果,罚多了可以推算30%以上的数字是多少,这实际上也是最低的数字,所以这一条我们还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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