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拟立法规定绿化清扫用中水

发布时间:2011-01-11

辽宁省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中水供应设施,从事中水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都应当使用中水。

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时认为,对生产矿泉水、开发地热温泉等开采地下水行为不仅要进一步严格规范,还要保证水质安全。要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中水供应设施,从事中水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都应当使用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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