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修订后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此前,已经颁布施行20年之久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在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大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很多内容已与上位法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2008年10月,大连对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进行立项,历经三年努力,该条例日前获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新修订《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借鉴参考了重庆、上海、沈阳等地的相关经验,创新性地提出很多超前观点。
整个条例共分八章七十条,对环境保护规划、区划和标准、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等问题都单独设立专章,作出详细而有特色的规定——
大连为环境污染定出"治理费用"
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应遵循一定原则,环境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表明了防和治的关系,同时也指明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对策。特别是“治理费用”的提出,有利于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为环境污染治理筹集资金。可谓一举三得。
影响环境的重大项目要上报人大
新《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都是本次修订新增内容。第五条要求“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环境保护所需资金投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支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与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并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要求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既是落实政府责任,也有利于听取群众心声。
新条例赋予公众参与权利与义务
广大公众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新《条例》对这项“公众参与权”给予明确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出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
环境标准严格化为超标排放设坎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又未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参照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执行。”将环境标准严格化,是解决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第一道门坎。大连市2005年在审批“鞍钢新轧”时就大胆引用了前苏联标准,保证了城市的生活环境。
大连11个工业园区全部实行环评
目前,大连市新建工业园区11个,大多分布在沿海地区。有企业就会有污染,因此,对工业园区的监管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产业聚集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对工业园区强调“环评”制度,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工业园;现有的工业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在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以保障大连区域环境的“碧海蓝天”。
企业的“排污权”可以上市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目前,上海、杭州、重庆等城市已经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大连也成立了东北首家环境交易机构——大连环境交易所。但是,大连市目前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新《条例》第二十二条通过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规定大连市将“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可以说,这是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与大胆尝试。
对污染物排放实施环境诚信评价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借鉴上海作法,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排放污染物单位实施环境诚信评价,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环境诚信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将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环境诚信信息作为为其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该规定通过社会加强企业环境诚信监督,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达到“双赢”。
污水排放口将安装排污计量装置
大连市现有直排海的排污口192个,其中大连湾与南部沿海排污口148个,主要分布在市内五区。由于中心城区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污染企业的搬迁,部分工业排污口和混合排污口将被废弃与转变成生活污水排污口。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严格规范排污口管理。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环保技术规范,安装排污计量装置,设置标志牌。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单位,不得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该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染物,同时将新城区和北三市的工业废水排污口逐步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使乡镇工业企业的污染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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