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规范煤化工产业发展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1-05-19

针对当前有些地方仍存在不顾条件大上煤化工,且引发的不良后果已经开始显现。国家发改委4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大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煤化工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引导。

通知列举了我国煤化工盲目发展带来的四大问题:加大产业风险,加剧煤炭供需矛盾,增加节能减排工作难度,引发区域水资源供需失衡。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产业准入政策,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强化要素资源配置,落实行政问责制。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年产50万t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t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t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t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m3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t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发改委要求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挤占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煤化工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规定的煤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严格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的煤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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