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告,以对已实施近10年的《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意见》对此前的《暂行办法》多项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新增,其中新增了多项内容,对于不符合供水水质有关标准的供水企业,《意见》加重了处罚,将此前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律罚款3万元。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镇、大市区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意见》中提到,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各镇(街)一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不符合供水水质要求的乡(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为了配合城乡一体化供水,《意见》还对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备用水源做了详细的说明。
变化
变化1: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企业罚款3万元
按照《暂行办法》,供水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供水水质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意见》中加重了该项处罚,对供水水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一律处以3万元的罚款。
《暂行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意见》修改了该部分内容:供水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上述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整顿。
变化2:小区供水设施改造费由业主承担
《意见》指出,新建住宅达不到抄表到户要求的,不予供水,同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的,必须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此外,《意见》还规定,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供水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选择下列办法之一计收水费:(一)按上期用水量;(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
变化3: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有奖励
与2004年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的《意见》不仅对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同时还表示将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变化4:水表纠纷可申请仲裁
对于水表的管理问题,《意见》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安装结算水表,实现抄表到户。”《意见》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擅自安装未经强制检定或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
同时,《意见》认为,用户和供水企业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用户和供水企业任何一方一旦发现水表准确度有异,须及时告知对方并校正或更换,不得恶意隐瞒不报。”同时用户应该使用合格的水表,用户和供水企业都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对到期的水表实行轮换,确保水表计量准确。“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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