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欧盟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3-07-01
商务部6月27日宣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商务部6月27日宣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商务部发布发公告称,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为19.6%;其他欧盟公司为36.9%。

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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