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环保局:企业违法排污 要罚款或入刑

文章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3-09-22
中山市环保局举行"两高"司法解释宣贯工作会,为500余排污企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今后企业违法排污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入刑.

9月11日,中山市环保局举行“两高”司法解释宣贯工作会,为500余排污企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今后企业违法排污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入刑。目前中山正起草市环保局调查和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工作的相关规定。

有单位宁愿受罚也不整改

今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在昨日开始为企业培训之前,中山市环保局副局长冯广德做动员讲话,“当前存在着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以中山为例,通过近几年的环境监管发现,企业废水超标外排,私设暗管偷排等环境违法现象突出,有些排污单位宁愿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意投入成本对环保设施进行整改,累查累犯。”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就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但调整的这两年里,因为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造成了很多可能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无法立案。据市环保局介绍,每年环境处罚案件约500~700宗:“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高的可罚款十万,低的也就是一两万。”

五桂山保护区附近企业多留意

新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解决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冯广德告知在座的企业负责人,将采取措施,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后对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另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法制科负责人在培训中表示,今年发生的一些突发环境案件中,按此前法律是定不了罪的,但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只要发生了类似的污染环境行为就可定罪。因此,对企业而言,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可能性增加。

14种入刑标准第一条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据中山市法制科负责人介绍,向五桂山自然保护区排污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五桂山保护区附近企业需特别注意排污行为。另外一情形是,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在环保局法制科的案卷档案中,一些企业是触犯了这一条的。因此企业要自查清楚,2011年5月1日后,有没有受过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什么原因受处罚,多少次了。”不过,中山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透露,2011年刑法修正案以来,中山还没有企业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的刑罚案件。“但是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肯定会有的。”

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

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已出台,下一步就是如何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可能不少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据悉,中山市环保局调查和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正在起草中,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已发至各成员单位,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据悉,该规定明确了内部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例如,环境监察分局和镇区环保分局负责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是否构成涉嫌犯罪,如构成则提出移送;法制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核,符合条件的须移送公安机关等。

入刑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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