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4-02-20
山东省青岛市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近日首次在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中建立联动机制。

山东省青岛市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近日首次在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中建立联动机制。

发生环保问题,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将严肃查处有关辖区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行政问责 切实解决环保重点问题 为了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12月,青岛市环保部门开始试行与监察机关联动机制。据悉,环保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只有行政处罚权,而试行联动机制后,重要环保案件让监察机关介入,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对政府的领导人“问责”。

两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包括五大机制。首先就是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机制,对辖区内连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辖区内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没有改善,辖区内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泛滥且长期得不到解决,连续发生群体性越级环境信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查处有关辖区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查处违法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青岛市政府督办了墨水河即墨段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与实际排污相匹配项目,即墨市未按期全面完成。

2013年,青岛市政府对即墨市进行了流域限批,并在青岛市政府综合整治方案及有关综合整治河长责任制中,要求即墨市政府于2013年全面建设完善截污干管及相关泵站,将即墨市城区污水合理分配到3个污水处理厂,消除污水不经处理溢流直排现象。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机制,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即墨市政府进行责任倒查,缴纳生态补偿资金114万元,限期完成治污工程。

接到“问责”通知后,即墨市政府全面加大墨水河治污投入,认真落实治污责任,加快实施工程整治措施,创新完善管理模式。截至目前,墨水河流域治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强强联手 树立环境执法工作的权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2012年,青岛市监察局针对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开展了将近一年的调研工作,经过与环保部门对接、融合,跟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认真了解环境执法工作流程,并在实际环境执法监察中不断地反复调整和修改,积极地探索出一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行政问责联动机制。 为了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环保部门与监察机关开始试行联动机制。2013年4月~6月,针对青岛市人民广播电台“行风在线”听众反映平度市个别石墨加工企业利用晚上的时间偷偷加工生产,并有污水和石墨粉尘排放的问题,青岛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组织对平度市石墨企业进行了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共检查了23家石墨企业,对4家违法生产企业罚款6.5万元,并责成平度市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作出处理。 2013年11月,青岛市监察局和青岛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中建立联动机制的通知》,为青岛市环境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插上了一把“双刃剑”。

联动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的效率,改变了以往环保部门执法仅限于违规处罚的局面,切实增强了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青岛市环保局与青岛市监察局联合开展了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查处、通报了30余起环境违法案件,除查处违法企业的主体责任外,还问责辖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

在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中,青岛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列入《2013年~2015年环胶州湾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重点整治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调度,结合日常监管对河流水环境、工业企业排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通报。通报了应当于2013年开工的重点整治项目中的两项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进展缓慢、全市22条重点污染控制河流中的3个区市3条河流水质长期处于污染超标状况、5个区市10起工业企业违法排污性质恶劣或严重超标污染的现象,问责相关的责任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污投入,增强监管能力,查摆通报问题的原因,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五大机制 保障环境执法监察工作顺利运行 除了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外,联动机制还包括案件联合查办机制、环保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环保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青岛市和各区市监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建立联动机制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处室。监察机关重点对有关区市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污企业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建立由双方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环保重大事项会商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环境保护执法监察、环境监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重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中,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对双方通报的相关情况和移交的案件,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围绕上级通报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和挂牌督办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典型环保事件,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污染隐患,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案件联合查办机制。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在查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时,需要对方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对方予以协助配合。对一些造成重大污染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要建立案件联合查办机制,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展开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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