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广东,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城镇、工业园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的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此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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