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跟随2014年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发现,宁夏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因后续管理资金不到位,污水治理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一些污水处理设施形同虚设,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3年来,宁夏非常重视农村环保工作,在从中央争取6.5亿元的项目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又超额配套了3.5亿元专项资金,建设了一批农村环保硬件设施,其中,建立村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90座,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152座,铺设集污管网999公里,使宁夏全区22个县(区)及农垦系统1040个行政村约二分之一的人口受益。目前,宁夏实现了三分之二的镇区驻地和中心村镇都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从而结束了宁夏农村污水以前处理靠日晒蒸发的历史。
从去年到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次将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的主题定为“加强农村环保,建设美丽乡村”,剑指农村环保问题。去年,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就发现,一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不容乐观。今年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到底是什么原因制约了这些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呢?《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难以满负荷运行
5月20日,记者跟随检查组来到永宁县胜利乡八渠村污水处理厂。永宁县环保局书记章永胜告诉记者,这个污水处理厂总投资178万元,设计日处理污水400吨。由于资金有限,再加上附近村民的生活污水达不到满负荷运行,污水处理厂只聘任了1名工作人员,污水处理设施也达不到一天24小时运行。
章永胜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这个污水处理厂每年的运行成本,包括药剂、电费、人工费用,一年得8万元,县上财政还能承担。如果随着乡镇中心村人口的增加,污水达到满负荷处理,那么污水处理厂就得一天24小时运行,工作人员得增加为3人,这样下来,一年的费用在20万元到30万元,这对乡镇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
在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组另一个检查小组,同行的其他媒体记者在检查到平罗县渠口乡渠口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时,发现该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好后,就没有按规定程序运行。
渠口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于2009年投运,初期150万元的投资全部由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支付。该项目担负着渠口村、永光村500多农户以及乡政府驻地4000多人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渠口乡党委书记刘建军表示,要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每年至少要保证3万多元的电费和2万元左右的人工费,再加上设备维护费、加工费等,总计约七八万元。因经费不足,该污水处理站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从未投放处理药剂,污水处理效果大打折扣。
青铜峡市利民新居小区污水处理站距离红旗沟仅一路之隔,沟内积滞着大量带有异味的绿色水。附近村民告诉记者,以前的红旗沟是农田退水沟,如今成了臭水沟。利民新居污水处理站承担着收集处理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再将达标的水排放至红旗沟的重任,因没有经费保障,设备运行受阻。
维护经费难保障
“如果经费到位,农村环保设施还是完全能够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治理目标的。”章永胜告诉记者,永宁县6个乡镇共有6个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每个站的管理人员月工资1200元至1400元,加上维持设备运转的电费、维护费等,每年需5万元至8万元。自2012年起,永宁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整治所需的工资、燃油、投放药剂、维护费等,保证了各站点的基本运行。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宁夏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学军。他告诉记者,宁夏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早,效果明显,但在实施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环保设施建设维护正常运行方面,一些地方县区重建设,轻维护。有的县区把运行经费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农村环保设施就运行正常;有的县区没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为了让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三番五次地向县上有关部门打报告,运行经费难保障。从目前看,除少数县将运行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外,大部分只有很少的补助经费,不能满足正常运行需要。有的县区环保后期运行经费基本没有财政预算,直接影响了环保设施效益的发挥。
亟待建长效机制
针对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去年宁夏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就提出,一些污水处理设施、垃圾中转站因为资金、维护、人员等问题利用率不高,应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意识,不能只争取项目建设,忽略后期管理,积极探索运行模式,切实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还有些委员建议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由区、市、县财政按照比例配套,或在每年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单列部分资金,地方再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乡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对此,宁夏环保世纪行视察组提出,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农村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行的长效机制,借鉴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已建成的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宁夏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环境项目“三分建、七分管”,前期建设是基础,后期管理是关键。目前,环保厅已报请自治区政府出台《宁夏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环境卫生、环保设施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监督考核等;督导各市、县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使农村环保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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