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召开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新疆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召开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新疆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行。

《条例》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专项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同时,自治区要指导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受益企业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企业,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

为了避免露天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条例》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了有效的制裁手段。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另外,在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表破坏,未恢复地表形态的,由国资委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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