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做出修订。经测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
该目录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一是将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将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和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通知明确,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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