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中国化工报记者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获悉,国家发改委已经正式委托联合会对申请用油企业开展核查评估工作,目前相关核查评估的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允许地方炼油企业在满足单套炼油能力在200万吨/年以上,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且物耗、能耗、水耗、HSE记录等指标合格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此举有助于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原油供应问题,推进炼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确保炼油行业从此走上依法依规建设发展的正确轨道。
国家有条件放开地炼企业使用进口原油是一个大动作,意义重大。政府将这样一项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也鲜有先例。国家发改委希望石化联合会通过开展这项工作,树立社会组织参与行业发展和监督的良好形象。对此,中国石化联合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委托联合会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是对协会组织的充分信任和重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这项工作已列入联合会年度重点工作,正在抓紧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将严格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石化联合会已经制定了《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联合会还将制定出台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工作细则,对核查评估流程和内容进行规范,为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关于对《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精神,我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的函》制定了《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3月26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会产业发展部。
电话:010-84885701
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705,100723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3月19日
核查评估用油企业专家组成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核查评估用油企业工作,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核查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核查评估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的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确保核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专家组成坚持如下原则:
1.专业性。专家在石化行业从事炼油工艺、环保、安全、质量、储运及能耗等专业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公正性。由省级主管部门、国家级科研院校、重点大型生产企业及工程咨询等单位广泛推荐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
3.独立性。专家组独立开展核查评估工作,提出核查意见、编制评估报告,不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并对在核查评估过程中做出的结论负责。
4.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专家基本条件、组成、遴选、任务、职责、纪律要求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专家组的任务与职责
1.负责对用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验,并形成审验意见。
2.负责对申报材料审验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3.负责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开展取样检测检验等工作。
4.根据材料审验、现场核查情况及检测结果,提出核查评估意见。
5.负责编制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报告。
6.负责对公示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查和解答,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
三、专家基本条件
1.专家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石化企业、工程咨询单位从事炼油工艺、环保、安全、质量、储运及能耗等相关专业工作,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专家应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徇私情、清正廉洁、工作勤勉。
3.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长及副组长应由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
四、专家组成与遴选
1.由领导小组邀请地方炼油相对集中省份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家级科研院校、重点大型石化企业、工程咨询单位,按专业分别推荐若干名专家。
2.领导小组按照满足核查评估专业需要,根据各单位推荐专家的从业经验、从事专业、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情况,选择合适人选33名,作为核查评估专家。
3.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每次参与核查的专家人数不超过9名,确保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专家;如需复查,由专家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专家组长人选,报联合会批准,负责核查评估的全面工作。
5.副组长由组长从推荐专家中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协助专家组长开展工作。
6.参与核查评估工作的专家遇下列情形须回避:
(1)在被核查评估企业任职,或曾经在该企业任职。
(2)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
(3)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于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4)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存在其他明显利害关系。
五、纪律要求
1.专家在核查评估工作中一律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现金、礼品、代金券、土特产品等馈赠,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宴请。
2.专家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对在核查评估工作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3.专家应遵守专家组对于核查评估工作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行动、无故缺席。
4.专家应对核查评估中做出的结论负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监督管理
1.领导小组负责对专家组核查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联合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团体或个人的举报。
3.对违反核查评估纪律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由派出单位处理。
七、附则
1.专家须接受统一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业政策、重要法规、相关规范、保密要求、核查评估工作细则等内容。
2.核查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起草和解释。
3.本办法自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之日起执行。
跟帖
查看更多跟帖 已显示全部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