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工信部发布《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国家首次专门为煤制烯烃行业制定的规范,涉及煤制烯烃的产业布局、工艺与装备、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
产业布局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煤制烯烃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要求。
新建煤制烯烃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具备较好的资源和运输条件等。严禁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设煤制烯烃项目。
工艺与装备方面,新建和改扩建的煤制烯烃项目鼓励采用国内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可靠的洁净煤气化、空分、净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系列工艺技术。
关键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气化工艺应采用加压气流床气化技术,碳转化率不小于98%,冷煤气效率不小于70%;空分单套装置每小时制氧能力不小于6万立方米;净化工艺中“一氧化碳+氢气”损失率不大于0.5%;硫回收工艺中硫回收率不小于99.5%;甲醇合成工艺中吨甲醇消耗新鲜气量不大于2250立方米;甲醇制烯烃(MTO)工艺吨烯烃消耗甲醇不大于3.06吨,甲醇制丙烯(MTP)工艺吨丙烯消耗甲醇不大于3.50吨;烯烃分离工艺烯烃回收率不小于99.5%。
资源消耗方面,煤制烯烃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不大于3.5吨标准煤/吨,先进值为不大于2.5吨标准煤/吨;水耗准入值要求不大于16吨/吨,先进值要求不大于12吨/吨。
环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企业应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定初期雨水收集、切换措施。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污染水隔断和回抽系统,配备污染和事故监控设施。
各种废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中,含有贵金属的催化剂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于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送符合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的设施或场所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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