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国家在能源领域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先后出台了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进口权政策“组合拳”,加之政策落地的速度快,地方炼油企业进口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引起国内炼油行业的高度关注,对目前正处于新常态下的我国炼油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向,这对未来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在系统分析国家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进口权政策落实的实际进展基础上,提出了保持我国炼油行业健康发展的分析建议 。
2015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以下简称《国家进口原油使用通知》),明确提出出台该通知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优化结构,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炼油产业结构升级;
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
三鼓励资源引进;
四鼓励原油深加工;
五鼓励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
《国家进口原油使用通知》还明确了新增用油企业应同时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素);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同时对质量、储运、环保、安全消防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哪些企业获得了“使用权”?
2015年5月,根据《国家进口原油使用通知》精神,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出台了《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进一步对用油企业核查评估的工作机构、工作规则、核查评估流程、核查评估内容等进行了规定,为企业申报及专家开展核查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015年,国内获得使用进口原油的企业包括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山东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东营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共14家。
这14家企业共保留一次原油加工能力7770万吨/年,核定用油数量共计5819万吨;淘汰自有落后装置能力2420万吨/年,淘汰兼并重组32套小炼油装置(总能力1672万吨/年);其中有4家企业承诺建设储气设施。
哪些企业具有“进口权”?
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 《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国家原油进口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商务部先后赋予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东营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等企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这意味着同时拥有原油进口使用权和原油进口权的地炼数量增加至6家。
截至2015年10月底,据《化工在线》报道,已有3家民营地炼企业完成首次原油进口。例如,2015年10月9日,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营进口了10万吨原油,并顺利到达青岛港;10月21日,山东东营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委托中海油进口的5.6万吨原油抵达东营港。
“双权”放开带来哪些影响?
2015年,国家在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进口权政策调整方面打出的“组合拳”,是国家在能源领域改革迈出的实质性步伐。通过实施“组合拳”,政策落地的速度快,受到了地方政府及地方企业的高度关注。“组合拳”带来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2015年拥有进口原油使用权的14家地方炼厂共获得 5819万吨进口原油,这对长期以来“吃粗粮”的地方炼厂来说,改善了原料结构和产品质量,降低了加工成本;同时实现了淘汰自有和兼并重组的炼油装置产能4000万吨/年以上,我国炼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是从国家层面看,放开原油进口权有利于能源安全,今后除了国家战略储备外,社会油库也将逐步得到启用,实现社会油库的有效利用。需要强调的是,国家首次在原油进口方面提到了“节奏” 二字,强调针对国际原油价格确定我国的原油进口“节奏”,当前相对较低的国际油价是中国原油进口权放开步伐加快的重要因素。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获得原油贸易权,改变了以往主要由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和珠海振戎5家国营进口单位代理进口原油的格局,进口商显现多元化的趋势。
三是“两权”同时下放,带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更多的是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改革会给很多企业带来机会,但同时也给很多企业带来严峻的挑战,炼油格局会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炼油行业市场格局正在渐变。2014年,我国炼油规模达到7.4亿吨,装置负荷率仅有70%,炼油行业已呈现产能过剩的态势,如果短期内快速增加炼油原油加工量将会加剧供应过剩。为保持我国炼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包括要严格执行国家炼油产业政策,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应在国家认可的社会征信机构中建立信用记录;将企业纳入我国现行运行监测和总量平衡体系进行动态监管。
二是在国际原油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原油采购秩序。
三是为了减少国内产能过剩的压力,应鼓励炼油企业向油头化尾发展。
四是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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