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新条例 建设项目大变动

文章来源:PROCESS《流程工业》 发布时间:2017-08-07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比新老《条例》,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重大修改:

1)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要求。

2)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3)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4)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5)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6)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条例修改的内容很多,最大的亮点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简化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以前的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此外,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报批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在开工建设前都可以。

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同时,则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管理,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条例未批先建的项目,将被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相关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1、明确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2、增设技术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增设了“技术评估”规定,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责任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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