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不动?只能罚?!镇江国企茂源化工因环保问题遭行政处罚110万

文章来源:流程工业 发布时间:2018-08-31
昨日,镇江市环保局网站公开了一则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款共110万元!

昨日,镇江市环保局网站公开了一则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款共110万元!本来是则不大不小的新闻,但是对于熟悉茂源化工的人来说,这家国企屡遭举报、被督察组责令整改、却总以搬迁为由不愿在环保方面投入的企业,罚款,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吗?

环保局下发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8]16号

(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永华

住所:镇江市丹徒镇复兴村201号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1日-22日,镇江市环保局组织成立专案调查组对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侧一水塘内现留存大量废水、水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区东侧水塘取样,监测结果显示:pH为7.82、COD为579mg/L、氨氮为17.9mg/L、总磷为0.08mg/L、挥发酚为77.5mg/L(挥发酚为你公司生产废水中主要特征因子)。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废矿物油和水处理污泥未进行申报,其固废堆场内存有约0.3吨废矿物油及2个吨桶水处理污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现场照片;

6、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8]16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镇江茂源化工

镇江茂源化工的前身是丹徒化肥厂,始建于1971年,现为国有中型化工企业。该公司已于2010年关闭化肥生产线,目前主要产品为15000吨/年工业水杨酸、12000吨/年冬青油、2000吨/年水杨酰胺。其化工污水处理整改项目于2011年12月5日取得环评批复,并于2011年12月25日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然而,近期以来,不断有人举报该公司有废气废水排放及扬尘污染等问题,危及周边居民身体健康。记者进入生产厂区时,虽然已经停产,但依然能闻到比较重的异味。

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该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无一进行规范处置,而当地环境监管形同虚设,搬迁方案久拖不决。

违法排污屡禁不止

茂源化工主要生产水杨酸、水杨酸甲酯、水杨酸酰胺。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本应在环境保护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然而却对污染治理偷工减料,屡次被投诉、处罚,都不为所动,2011年8月,江苏省环保厅、监察厅对其实施挂牌督办。

厂区脏乱差

图1 厂区脏乱差,环境管理混乱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茂源化工废气污染严重。案件转办后,《镇江市第二十四批次交办信访问题查处情况报告》(〔2016〕73号)反馈:现场检查企业锅炉仅有烟尘略超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丹徒区环保局对其处罚10万元。丹徒区将根据督察交办要求,制定茂源化工完整搬迁方案,并于2016年年内启动实施。2016年以来,企业又因超标排放问题被处罚3次。

由于企业紧邻居民区,当地老百姓对大气污染反应强烈。从2014年开始,丹徒区就计划将该企业搬迁至化工园区,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后又承诺年内启动。然而督察结束后,当地政府对整改承诺弃之脑后,企业搬迁一拖再拖,到现在还在原地正常生产。

企业管理混乱,无组织排放严重

2014年以来,企业以即将搬迁为由,在污染治理上不愿投入,环境管理松散懈怠。督察人员现场发现,茂源化工各类环境违法问题随处可见:

一是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严重。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该企业于2016年12月违规将其在用的一台每小时10蒸吨燃煤锅炉改造成为每小时15蒸吨,并于2017年4月在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余两台每小时10蒸吨燃煤锅炉也未按要求拆除到位。

三是2016年6月,茂源化工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工艺改造,但缺乏有效的运行管理台账,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废气治理效果无法保障。

四是厂区灰渣堆场雨棚严重破损,没有防尘设施,扬尘污染严重。大量灰渣和工业废料倾倒在厂区北侧水塘及周边,水塘内植物均已枯死。

灰渣堆场的防雨棚破损严重,地面都是红色积水

图2 灰渣堆场的防雨棚破损严重,地面都是红色积水

料随意弃置在附近水塘,污染严重

图3 灰渣和工业废料随意弃置在附近水塘,污染严重

五是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不到位。厂区跑冒滴漏严重,车间地面遍布酸性废液,厂区周边刺激性气味严重。

厂区雨污分流不到位

 图4 厂区雨污分流不到位

厂区雨污分流不到位

图5 厂区内跑冒滴漏严重

六是企业排污口附近的河滩上残留液体呈红褐色,强碱性,与厂区内废水特征一致。此处距离长江干流仅200米左右。

河滩上液体呈红褐色,强碱性,与厂区废水特征一致

图6 河滩上液体呈红褐色,强碱性,与厂区废水特征一致

整改验收流于形式

针对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当地政府在反馈报告时明确,企业车间跑冒滴漏、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均已整改验收。但是此次“回头看”发现,以上问题依然严重,整改验收流于形式。

对此,督察组已要求地方加快整改,落实责任,尽快解决企业污染问题。此外,从公开消息获悉,为彻底解决该区域的污染问题,镇江市委已明确由丹徒区委、区政府负责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茂源化工关停搬迁工作。目前,丹徒区政府已责令茂源化工停产整治;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推动重点信访件快查快处,彻查彻改,早在6月20日,市环保局已启动联合督查督办机制,与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赶赴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驻点检查,为确保一方环境安全继续深入进行环境隐患排查与污染线索跟踪。

如今,随着最终调查结果与处罚措施的公布,镇江茂源化工最令人关注的事情莫过于10月底能否如期完成整体关停搬迁工作呢?

毕竟,罚款只是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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