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河流断面水质超标,很多地方顺理成章地归责于环保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其实,河流断面水质超标是个综合而又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厘清责任才便于追究责任。
首先,对能够确定排放主体的处理,可分为依据监测数据确定、特征污染因子确定和河段追踪确定三种。
断面水质超标,对于上游各排放口有监测数据的,按图索骥,查出超标排污者;对于超标排放特征污染因子的,依据平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确定排放者;对于上游河段长、企业多、排放因子相近又无可用监测数据的,依据上游各监测断面数值合理确定河段,进而采取在中间选取断面监测的办法,逐渐缩小排查范围,直至找到排污口、确定排放主体。对于只有一个监测断面的,需要结合企业排放性质和所在位置,溯源而上一段一段地检测,用科学数据寻找和确定,找到几个超标排放主体就确定几个主体。
以上几种情况,都属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部门可依据监测数据确定主体和获取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程序处理。否则,就是环保部门不作为,理应受到社会谴责、政府追责乃至法律处理。
其次,对不能确定排放主体的处理,可分为自然造成和人为造成。前者可继续分为洪水暴发致河边堆积物进入河道或者洪水冲起河流底泥;后者可继续分为在河边掏挖、开采、建设砂石厂和向河里排放、倾倒、清洗污染物。这几种情形的处理,各不相同。
洪水可能会把山上或者河边的尾矿库污染物、垃圾堆积污染物、堆肥物质等冲入河道,提高断面监测因子。在矿区,由于过去监管意识缺失和手段落后,河道实际是天然排污厂,河流底泥及河道岸边沉积,遗留大量污染物,尤其是重金属污染物。洪水有可能把污染物激起而重新回到水体。
环保部门虽然在发生此类断面超标时,依然要做监测水质、发现超标和履行报告的职能,但处置起来却颇感乏力。短期看,这需要政府出资治理污染、稳固河道;长远看,需要进行规划,综合对底泥作无害化处理或做封存处理。
在矿区及其河流下游区域,人们掏挖、开采和建设砂石厂时有出现。基层环境监管实践表明,这些活动不但会使河水变得浑浊,而且会激活底泥里的重金属沉积物,严重影响沿河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干扰监测断面水质数据、给环境监管带来巨大压力。
河流巡查、断面检测职责依然是环保部门的,但是除了督促在规划区域内建厂、催办和检查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治污设施、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催促相关部门停止供电、管理河道、检查水体、监察占地、核查证照,以及建议政府拆除取缔外,“跑断腿式”的监管能起到的作用着实有限。
对于河边的随机排放、倾倒和清洗污染物等行为,多数是偶然的。很多时候,这种情形导致断面监测数据超标后,违法者早已不见踪影,环保部门难有作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和侦查。
对此类情形,环保部门负有检测和监管职责。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应该进行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和处以罚款,或者启动代为治理制度。其前提是违法主体明确,即使是代为治理也不例外。
最后,排放主体能确定与不能确定同时存在的处理。对沿河企业众多、排放特征污染物大致相同、缺少监测数据,又有砂石开采活动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应一面加强监管,确保各企业保质保量开动污染治理设施,一面先由有治理能力的企业治理污染,加大调查力度,检查是否存在暗口,确定排放者,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在内依法处理砂石厂。实在找不到排放者的,就分摊治理费用,促使排污企业互相监督。
总之,河流断面水质超标情形复杂,应看具体情形依法追究责任,保护作为部门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其履职到位,督促不作为者作为和履职。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更要摆正位置积极作为。
跟帖
查看更多跟帖 已显示全部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