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着重对EPC的含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分析了施工总承包与EPC总承包之间的关系,阐述了EPC模式的适用范围和优点。
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GC)。该模式是19世纪初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一种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时,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在设计单位的协助下,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工程交给报价和质量都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总承包商)来完成。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通常担任重要的监督角色,并且是业主与承包商的沟通的桥梁。
由于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经过大量工程实践的检验和修正,这种模式的管理思想、组织模式、方法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参与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工程师、承包商各方在合同的约定下形成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业主可以自由选择设计人和监理人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为:(1)项目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按照线性顺序进行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因建设周期长而导致投资成本容易失控。(2)由于承包商无法参与设计工作,设计的“可施工性”差,设计变更频繁,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协调关系复杂,同时导致索赔频发而增加项目成本。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理论
EPC(Engineer-Purchase-Construct)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的设计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包括整个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的总体策划和协调工作,采购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而是按照业主要求中的内容,有可能包括项目投产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设备、设施等的采购协调、配合、必选等,而与设计采购一体化的施工工作内容则包括了从设计到投产(根据业主要求)所需要进行的全部施工与协调、安装、试车、技术培训、交钥匙等方面。通过分析国外和国内EPC合同的实践,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理论:
高效从简原则
研究EPC模式,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该种模式产生的市场背景和目的。我们认为EPC模式主要是源于业主希望减轻建设程序的管理负荷与压力的初衷,并通过减少管理主体、管理环节、提高对总承包人的要求、提高收益回报、总体风险包干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设置了工程师,在国内我们通常称为监理人,有的项目还另外设置了项目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均赋予了工程师非常之多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工程师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是发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代理人。由于存在这样一个主体,因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增加工程师与业主、工程师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工作和协调,众多的管理流程,如指令、变更、索赔、竣工、结算等环节均因此而需要增加大量的中间环节,如此势必导致效率下降,时间延长。而在FIDIC合同文本中,典型的EPC交钥匙合同并没有设置工程师,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工作往来,将全部工作内容交给总承包人去负责完成,从而节约管理程序,提高运行效率。
EPC合同的这个原则,从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减少业主负担、释放业主管理压力的问题。同时通过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高水平总承包商来完成业主的预期目标。
固定业主风险原则
尽管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中也存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等固定合同价格风险的形式,但是由于传统施工总承包中承包人无法参与到设计当中,因此必然会出现业主提出变更的情况,一旦出现业主变更就需要对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工期进行调整,实际上无法达到固定工程价款的初衷,因此绝对不可调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比较少见,往往是暂估价加上洽商变更的合同价款形式。
而在EPC模式中,业主与总承包人签订EPC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由工程总承包人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只要不涉及业主要求的变更,施工总承包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等问题在EPC模式下其风险均应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从而业主风险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可以得到很好地固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价款以及工期风险也可以得到最好地控制。
总承包人高度协调原则
在EPC模式下业主除了提出业主要求,在签订合同后,工程的具体实施均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包括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具体工作全部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工程总承包人可以按照业主要求,具体协调参与工程的各个单位的工作进度以及工作流程,可以极大地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期目标。
高回报原则
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内容以及风险,而回报相应地也会是比较高的,业主介入具体的组织实施程度较低,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其管理经验可以创造更多的效益。
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总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EPC项目的工程产品,业主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产品价款和报酬。具体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如下:
(1)以发包人要求为核心管理要素。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该要求。该发包人的要求为发包工程的基本指标,一般包括功能、时间、质量标准等基本,并非详细的技术规范。各投标的承包商根据业主要求,在验证所有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后,结合自己的人员、设备和经验情况提出初步的方案,业主通过比较评估,选定中标的EPC总承包商,并签订合同。
(2)以总承包商为履约核心。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与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策划,并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数据信息进行复核和论证,设计、生产(制造)及生产产品所需物资的采购、调配和EPC项目的试运行管理,直至符合并满足业主在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标准。
总承包商在此合同项下的风险较施工总承包合同要大很多,包括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以及其后程序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信息,总承包人均需要复核,发包人对此类文件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属于总承包人无法复核的情况。
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工作控制是有限的,一般不得干涉承包商的工作,但可对其工作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EPC合同中的分工见表1。
(3)根据实际项目需要,扩展合同范围。合同实施完毕时,业主获得一个可投产或者运行的工程设施。有时,在EPC总承包模式中承包商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工作。EPC总承包如果加入了项目运营期间的管理或维修,还可以扩展为EPC加维修运营(EPCM)模式。
表1 EPC项目中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分工
跟帖
查看更多跟帖 已显示全部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