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4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针对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外企的主要负责人是外国人,那么如何判定化工背景,是否由总部出具证明即可?那么总经理算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回复:《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请按照要求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要求:专职危化品安全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安师资格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组在6月3日和4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的两家化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也是落实应急管理部将全国53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与各省重点县紧密结合、分层次工作的要求。
专家组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总经理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储罐液位超指标控制;防爆区域内的照明设施为非防爆设备;未针对全厂设施开展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分析;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不足、特殊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等典型问题。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
由此可见,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将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换句话说,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员将必须具备化工安全类注安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说,专职危化品安全员将必须是化工专业类注安师或中高级工程师。
化工(危化品)行业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
1、什么是化工(危化品)企业?
化工行业非常广泛,不是简单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才是化工行业。实际上化工行业还包含化工、煤化工、炼油、冶金、能源、轻工、石化、环境、医药、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精细与日用化工、能源及动力、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行业。
危险化学品(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化品是化工行业的一个领域。
化工(危化品)企业就是从事化工、炼油、冶金、能源、轻工、石化、环境、医药、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精细与日用化工、能源及动力等、涉及到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的相关生产经营性企业。
比方说,冶金企业需要氧气、氮气,其配套的空分厂属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2、什么是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
化工类专业涵盖化工专业(也就是化学工程、化工合成、包含制药) 、化工机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电气仪表的使用及维修等专业。
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
这些专业技术职称都是要通过考核才能拿到的。大型央企、国企有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晋级后,工资待遇随之上升。一般的中小型企业人员则必须通过政府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考核,要学历,要工作年限,要过英语,要过计算机能力,还要有论文,因此自主申请、考核通过、拿到中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比例应该不会多大,数量不是太多。
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员一定要是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话,则供给明显不足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均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条件。
《安全生产法》(草案送审稿)罚则第九十四条拟将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执法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
当前,全国大约有21万家化工生产经营企业。2016年,全国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为1820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占化工行业的比例不是很清楚。
截至2017年1月底,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一共27.2万人。估计到2019年底,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总数不会超过30几万,涵盖7-8个大的专业方向。
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从2019年才开始分专业,才有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这个特定群体人员数量少之又少。
靠2019年和今后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来选拔化工安全类注安师,一是每年供给数量有限,二也时间跟不上,因此根本不能满足市场要求,供需矛盾将非常突出。
化工专业类中高级工程师很快要粉墨登场,成为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既然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供给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市场需求,那怎么办?
我们预计,过不了多久,应急管理部门将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出台相关政策,化工专业类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将粉墨登场,出演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角色。
过去和当下,这些化工专业类中级和高级工程师都身在危化品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公用设施等部门,也就是常说的管生产的。
只要给他们恰当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再加上激励措施,他们很快就能上岗,就能履职,甚至比现在的专职安全员(不是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也没有化工类中级即以上专业职称,更多的则是没有化工专业背景)干的还要好!
因此,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员要注意啦!
第一,一定要是化工安全类型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二,我们估计,只要是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前通过拿到的证书),加上化工专业背景(教育背景),应该可以算为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三,必须要有化工专业类中级或高级职称也就是中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只有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可以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干下去。
同时,大批的化工专业类中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将会取而代之现在的一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非化工专业类)或其他没有化工专业类中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安全员,来干专职危化品安全员了!
现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细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发布《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其中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进行了明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请各企业立即对照排查整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按 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 1个月以上,设备大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但正在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 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
1.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2.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
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4.卧式全压力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 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依据 GB/T 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1)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的;
2)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3)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的;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的;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明显问题的。
5.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7.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功能暂时缺失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窗户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的;或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属于耐火极限不低于 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DCS 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1.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开启,但未设置铅封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但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及与生产有关的重点单位(安全、生产
技术、设备、生产车间等)的安全职责的,判定为重大隐患。缺少其他单位的安全职责,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有 1至2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安全职责不全面的,或与其行政职责不相符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非常笼统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未明确工艺控制指标,或工艺控制指标严重不符合实际工作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岗位操作记录等资料中有关数据、工艺指标严重不符、偏差较大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企业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但没有发放到基层岗位,基层员工不清楚操作规程内容及工艺控制指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企业重大变更后未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般变更后未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6.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未编制工艺卡片(但明确了工艺控制指标)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作业分析的、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如动火作业先批准,后动火分析等;不是指有关时间填写错误)、弄虚作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作业许可证内容不健全、作业许可证填写不规范等,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文章内容来源应急管理部、铸安等公开信息,责任编辑:胡静,审核人:李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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