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通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工信发〔2022〕126号)《关于开展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和已认定化工园区整改验收工作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3〕556号)要求,经盟市组织上报申报认定材料,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评审,并经各部门会议研究,公示拟认定呼和浩特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等5家园区为化工园区(第四批拟认定化工园区)。



文章内容来源内蒙古工信厅,责任编辑:胡静,审核人:李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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