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1. 对标国内外生产企业先进能效水平,确定高耗能行业能效标杆水平。
2. 分类推动项目提效达标
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
加强绿色低碳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3. 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
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
坚决遏制高耗能项目不合理用能,对于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项目,限制用能。
4. 整合利用已有政策工具,通过阶梯电价、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环保监督执法等手段,加大节能降碳市场调节和督促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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