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监督、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电导率的测定、附录B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Packaged edible pure Wat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向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
项目 | 指标 |
色度(度) | ≤ 5 |
浑浊度(度) |
≤ 1 |
嗅和味 | 无异味、嗅味 |
肉眼观察 | 无肉眼可见杂质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
项目 | 指标 |
PH值 | 5-7 |
电导率(25±1℃); |
μs/cm ≤ 10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mg/L ≤ 1 |
铅(以P、b计); | mg/L ≤ 0.01 |
砷(以As计); | mg/L ≤ 0.01 |
铜(以Cu计); | mg/L ≤ 1 |
*氰化物(以CN-计); | mg/L ≤ 0.002 |
*挥发酚(以苯酚计) | mg/L ≤ 0.002 |
游离氯(以Cl-); | mg/L ≤ 0.005 |
三氯甲烷; | mg/L ≤ 0.02 |
四氯化碳; | mg/L ≤ 0.001 |
亚硝酸盐(以NO2计); | mg/L ≤ 0.002 |
*为蒸馏水加检项目
4.4 微生物指标 |
项目 | 指标 |
菌落总数, | 个/ml ≤ 20 |
大肠菌群, | MPN/100ml ≤ 3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不得检出 |
酵母菌、霉菌,个/ml |
不得检出 |
5 检验方法
5.1感官、理化部分按GB 5750及附录A有关项目检验。
5.2电导率的测定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5.3微生物部分按GB 4789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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