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区印发《天津滨海新区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新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设立区域污染减排奖励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2011-2015年的污染物减排先进项目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与减排量挂钩,多减排多奖励,以有效降低滨海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明确污染物减排奖励标准
《办法》明确了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量的奖励标准。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原有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和中水回用等项目新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减量,给予奖励资金6元的标准执行;氨氮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减量,给予补助资金12元标准执行。超额完成部分的削减量,按照化学需氧量每公斤8元、氨氮每公斤14元的标准奖励。新建污水处理厂形成削减量获得的奖励按照污水处理厂主体和管网建设投资比例进行分成。农业源减排形成的削减量,按照化学需氧量每公斤8元、氨氮每公斤14元的标准奖励。
二氧化硫超量减排奖励标准按综合脱硫效率大小实行分段递升奖励。电厂、自备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分别大于85.5%-90%,以及65%-70%的部分,奖励标准为3000元/吨。随着综合脱硫效率的提升,最高可获得10000元/吨的奖励。
对工业锅炉和采暖锅炉脱硫治理或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形成二氧化硫削减量的,奖励标准均为6000元/吨。自备电厂和非电锅炉对锅炉烟气进行脱氮治理形成的氮氧化物削减量,奖励标准为8000元/吨。电厂锅炉综合脱氮效率达到70%以上的部分,每吨氮氧化物奖励标准为6000元/吨。而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分别按照6元/公斤、12元/公斤、6000元/吨、8000元/吨给予奖励。《办法》还明确,同一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在500万以内,化学耗氧量和氨氮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在300万以内。
政府主动对接普惠减排企业
据了解,可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污水处理厂及电厂、自备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台账,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滨海新区环保与市容市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设立5000万奖励资金希望鼓励相关单位采取多种措施参与环境保护,有效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此,我们希望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尽可能地得到资金奖励,促进企业更好发展。每年年初,区环容局将以国家环保部上一年度核查企业减排量为依据,主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组织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办法》还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减排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确保项目实现污染减排效益。新区将对获得政府减排奖励资金扶持的项目和相关单位,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监督其执行情况。如发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限期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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