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监控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逐步实现了从粗放到精准、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转型。毫无疑问,这种转型包括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建设。虽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过10多年的建设,技术越来越先进,功能越来越复杂,但要使自动监控系统更完善、满足新时期环境预警与监控的要求,还有很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一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设计和产品标准尚待进一步制定完善。例如,江苏省苏北某化工园区安装的COD在线监测仪,平均1个月就有企业报告设备发生故障。
二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主体和用途定位模糊。一方面,目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被视为企业的环保设施,而非环保部门的监测设备。另一方面,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收费、行政处罚和减排核算依据的时候,存在着准确定量和数据合法性的问题。根据国家计量法规定,列入环境监测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检定。水质污染监测仪已列入目录,因此,周期性检定势在必行,否则,数据就没有合法性。目前,由于计量部门缺乏相应的资质、技术,对此开展年检的不多。
三是自动监控数据可信度有待提高。一方面,在线监测COD方法众多,适应水质也不同。仪器采样条件、分析方法与实验室的差异决定了最高30%的分析误差,需要不断通过提高技术、加强维护、校验、比对,减少误差,尽可能真实反映水质状况。另一方面,少数企业唯恐超标排污受罚,便在显示器上动手脚,让数据常年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从不超标,与环保部门的抽检性监测数据相差很大。
四是日常环境管理与自动监控存在脱节现象。由于缺乏强制使用自动监控数据的措施,很少有人在环境统计数据、核查排污费、审批建设项目前查看自动监控的数据,日常工作与自动监控存在脱节现象,污染源监控的数据只有主管这项工作的人员在关注,导致环境自动监控效果有限。
自动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积极推进。笔者以为,破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明确管理主体,改革运行体制。将在线监测仪作为环保部门的监测设备,而非企业环保设施,应由政府投资、管理;把环境监测部门作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质控,对有效的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环境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是信息和数据的使用单位。
强化政策支撑,规范产品管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资质认证及周期性计量检测认定的管理办法》;要拉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链条,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自动监控装置设计、安装、施工、竣工验收、资质认证及常规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职责。
完善运行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建设扁平化环境监控系统:一是监控现场的数据向各级环保部门发送;二是各级监控平台的数据能同时为平行部门甚至是上级和公众服务。现场监控数据向基层环保部门及上级环保部门发送,可以解决基层监控中心和上级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数据有延时、数据被篡改的情况,同时现场数据按 HJ/T212标准向国家发送数据也可以解决符合国家规范的问题。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数据传输技术标准和报送格式,使数据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
强化绩效考核,严查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有没有”、“准不准”和“用不用”3个层次,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绩效考核。“有没有”就是数据完整不完整,是最基础的评价指标。“准不准”包含3方面的工作:一是现场仪器仪表监测的数据与企业实际排放是否相符;二是现场仪器的数据和基层监控中心能不能对得上;三是省级监控中心的数据与基层监控中心的数据是否一致。要将环保部门人工监测的数据、企业排污申报的数据和自动监控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环境自动监控平台上数据异常的排污单位。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虽不能完全杜绝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但是足以增加企业的违法难度和成本,使企业违法行为更容易暴露。 “用不用”则是环境自动监控的终极目标,是说清楚污染状况的关键。若企业故意弄虚作假、调低数据或私设排污暗管偷排,环保部门必须追究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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