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低碳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4-08-07
发改委8月6日发文表示,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性挑战,影响各国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同时也为各国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国内探索推进低碳试点、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等工作,在国际上建设性地参与气候变化谈判,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贡献。

发改委8月6日发文表示,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性挑战,影响各国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同时也为各国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国内探索推进低碳试点、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等工作,在国际上建设性地参与气候变化谈判,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贡献。2014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是深化研究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年初以来,我委继续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推出了一批经国家认可的自愿减排方法学、交易机构、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以及自愿减排交易项目。2011年11月,我委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试点省市都编制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交易管理办法,加快开展总量设定、配额分配、报告与核查体系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7个试点已经全部启动上线交易。截至2014年6月29日,已启动交易的试点省市累计总成交量约856万吨二氧化碳,总成交额约3.38亿元。与此同时,我委着手开始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已经启动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全国碳交易总量控制目标及分解落实方案,继续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开发建设国家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今年1月,我委下发通知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进一步推进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

继续推动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落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低碳试点进展分析,研究制定关于深化低碳试点的指导意见。各试点省市以尽快实现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标或碳强度显著下降为目标,倒逼调整产业结构、节能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试点省市初步探索了碳目标逐级分解考核评估、投资项目碳评估、产品碳认证、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及碳排放管理平台等体制机制创新,较好地实现了控制排放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三是探索推进低碳工业园区和低碳社区试点。

与工信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组织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评审,研究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配套政策。组织开展了低碳社区试点,正在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争取尽快印发各地方。

四是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

组织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并在广东、重庆、山西、辽宁等省市编制地方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推广和应用示范。为推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7月成立,主要负责我国碳排放管理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国际组织在国内的标准技术归口及其他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五是积极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与国际合作。

全面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渠道的谈判,在谈判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决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与各方一道努力推动谈判进程。在气候变化对话与国际合作方面,通过各种双多边渠道与发达国家开展对话沟通和务实合作。中美两国气候变化对话合作取得新进展,在刚刚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美双方召开了气候变化问题联合特别会议,发布了工作组进展报告,并达成了多项气候变化相关成果。与欧盟、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开展了双边对话和务实合作。通过开展“南南合作”,利用“基础四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等磋商机制以及双边对话,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团结。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出台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政策和法律文件,完善我国低碳发展制度框架。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低碳试点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建设温室气体统计核算体系,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按照《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的要求,推动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以积极建设性姿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际合作,为今年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利马会议做好准备。扩大宣传,提高公众意识,全面展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努力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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