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将以通知形式印发,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市试行。
《负面清单》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其中,禁止投资的煤炭项目5项,禁止投资的煤炭落后工艺装备项目11项限制投资的煤矿项目包括:
其一,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其二,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三,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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