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网站5月31日发布消息称,能源局起草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储备品种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
储备目标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结合一定时期内的国家财政状况和石油储备能力,制定国家石油储备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
意见稿表示,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可以租赁企业石油储备设施存储政府储备石油。经采纳有关石油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国家石油储备动用条件包括:因突发事件等导致全国或局部地区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减少,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国内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害;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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