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 取消5项评审

文章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发布时间:2016-11-04
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注:此处应为备案制项目,方案中定为“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核准”相呼应,而重特大项目,环评是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所以不在此列。或者说重特大项目环评,是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是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项目开工前保留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取消职评、安评、灾评、气评、震评的行政审批。具体为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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