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国取消氮磷肥出口关税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6-12-26
财政部12月23日宣布,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财政部12月23日宣布,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7年,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高分辨率硬盘式数字电影放映机零件、热裂解炉、天然软木塞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还将降低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和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的进口关税。为回应国民对医疗和健康的关注,降低生产抗癌药所需的红豆杉皮和枝叶、治疗糖尿病药所需阿卡波糖水合物的进口关税。为充分发挥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2017年对此前实行暂定税率的丙稀酸钠聚合物、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改性乙醇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2017年还将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2017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5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需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的自贸协定;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的有中国与新加坡、东盟、智利的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同时,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将适当增加实施零关税的商品范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我国已于2016年9月15日实施了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首次降税,2017年上半年将继续实施,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第二次降税,共涉及280多项商品。降税商品主要包括信息通信产品、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2017年还将继续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执行APEC环境产品降税承诺,并继续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

2017年随着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的修订,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将有较大范围的调整,主要涉及农业、化工、机电、纺织、木材等多个领域的商品。根据国内需要也对其他税则税目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2017年我国税则的税目总数增加至8547个,税目结构将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附表:1.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暂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暂略)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2016-2017税则转版对应表(一)、(二)(暂略)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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