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肥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作者:郁红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17-08-04
环保部组织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是国家制订的首个具有可操作性且针对氮肥排污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氮肥行业的环保水平。

“《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以及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集团、中国化工、北方华锦化学等企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是8月20日。”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秘书长王立庆告诉记者,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部署,氮肥工业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的重点行业,应于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目前国家尚无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规范。制订该《规范》既可以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也使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有了明确依据。”评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规范》列出了具体的适用范围。考虑氯化铵主要为制碱工业副产品,硫酸铵主要为烟气脱硫副产品,因此,《规范》未将氯化铵、硫酸铵纳入氮肥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是目前氮肥工业主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适用范围与其保持一致,将氮肥工业定义为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规范》规定,核发机关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严格了对氮肥行业的排污管理。

至于排污许可证具体的申请与核发程序,评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环保部将在网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先由相关企业按规定时间在网上上报企业废水、废气的排放量,再由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抽查并监测,然后给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

“该规范的制订实施对化解氮肥行业的过剩产能也会起到一定作用。”王立庆说,“因为企业要拿到排污许可,首先得实现达标排放,就势必要增加环保治理投入,这使那些环保欠账较多、资不抵债、装置落后的企业,由于没有改造能力而不得不退出。”

他同时透露,明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还将从氮肥延伸至钾肥等其他化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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