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正式宣布全省围绕重点化工企业的安全大诊治行动开始!
一、行动目的
为深刻吸取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诊断治理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设施设计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行动时间
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专项行动范围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
(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产品或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工企业。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产品或原料主要是指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二)苯甲酰、硝化纤维素、硝酸胍、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硝基胍、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2,2'-偶氮二异丁腈、偶氮二异庚腈、硝化甘油、硝基苯、硝酸铵等16种化学品。
四、专项行动任务
(一)排查诊断(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改治理(2020年9月底前完成)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停产整改。
1、凡是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剧毒液体的生产、储存场所,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
2、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3、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或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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