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挂牌督办26家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有29家企业受到挂牌督办惩治。
据了解,国家生态环境部明确了上述每家单位的督办要求和整改期限,要求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和整改情况。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办理不力或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生态环境部强调,达标排放污染物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守法底线,各地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对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查重处,并综合运用惩治手段,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一、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6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6天,氨氮超标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5天。其中,氨氮超标3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三、包头市加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四、固阳县金山镇生活污水处理站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8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五、通辽环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宝龙山分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其中,氨氮超标19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六、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七、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3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3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八、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九、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6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30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鞍山市千峰供暖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9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78天,二氧化硫超标38天,颗粒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一、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溪湖区彩屯热源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颗粒物超标90天,二氧化硫超标89天,氮氧化物超标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二、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6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5天,颗粒物超标2天,氮氧化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三、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90天,氨氮超标89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四、双辽市蓝天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五、松原市供热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60天,颗粒物超标59天,氮氧化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六、德清县新市乐安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七、湖州南浔和孚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八、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姚庄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九、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仁和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0天。其中,氨氮超标8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0天,颗粒物超标1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一、永昌县供热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7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87天,颗粒物超标7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二、乌鲁木齐河东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三、哈密市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8天。其中,氨氮超标6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四、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16天。其中,颗粒物超标16天,氮氧化物超标16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五、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90天,氮氧化物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六、新疆腾博热力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1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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