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每年监测水源地水质不少于2次

发布时间:2012-11-05
为加强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近日,河南省环保厅发布了《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近日,河南省环保厅发布了《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所称河南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系统平台、站房基础设施、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传输设备、辅助仪器设备及站房等基础设施。

《暂行办法》要求,河南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制定系统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系统和水站招标建设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水站的监督检查、比对监测和数据审核等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除了负责对辖区内水站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外,还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水站各监测因子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比对监测。

《暂行办法》强调,托管单位应负责建立运行维护、比对校准、备品备件管理、数据安全维护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填写运维记录、故障及修复记录、配件更换记录、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等运维台账记录;负责对水站进行运行维护,对监控数据进行审核,按要求将水站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通过系统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市环境监控部门。

此外,当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故障且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托管单位应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人工补测,直至仪器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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