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企业排污不再“天经地义”,除了缴纳排污费,企业的排污权也将进入有偿时代。丽水市所有企业,都将按照《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和交易排污权。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酝酿,11月1日起,《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全市企业将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主要污染物时,要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而在此之前,企业排污只需要通过环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享受排污权。很长一段时间,排污权成为了企业“免费的午餐”。
“我们的环境对于污染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这个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是定额的,它是一种公共资源,企业排污无形中就占有了他人享有的这种资源,因此,企业应该为占有的部分承担费用。”市环保局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吕森伟说,排污权设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谁占有谁付费。
同时按照规定,企业可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这意味着,排污权将能够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就如同期货一样可进行买卖,打算增排的企业需要向“市场”购买“富余”的排污权指标,而企业通过节能减排、转型升级所节省下来的指标将可以出售转化为经济效益。这一重要变革,将给企业戴上环保“紧箍”,为我市“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据了解,排污权交易最早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被广泛用于国家之间的污染排放协议当中,尤其是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领域以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年来,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也日渐重视。在十八大报告中就曾提出,要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试点。浙江省则从2007年就开始在嘉兴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随后逐渐在全省各地推广,丽水已是全省最后一批施行该制度的地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势必会让‘排污大户’付出更多的成本,让排污少的企业节约更多成本,获得更多的资源,从而起到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等众多好处。在生态和发展之间,取得最好的平衡。”吕森伟认为,排污权交易将对丽水市未来发展将产生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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