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质量可靠而获得消费者的厚爱的品牌,威乐(Wilo)一直在消费者心中拥有卓越的信誉。然而一些厂商通过仿冒威乐(Wilo)商标、或使用与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的手段,企图达到以假乱真。为保护自身品牌的合法权益,威乐(Wilo)一直针对一些商标品牌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希望天下无假。
几年前,威乐(Wilo)赢得了上海威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处被告上海威乐有限公司侵犯了 “WILO“ 商标专用权,责令停止侵权,并处以十万元赔偿金。上海威乐有限公司为了达到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的目的,在其产品和相关包装上大肆使用该标识,制造和销售外观酷似威乐(Wilo)水泵产品,其网站建设酷似威乐(Wilo)水泵官网。
冒牌水泵“上海威乐”
对知识产权保护,威乐(Wilo)一直非常重视,为使维权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针对不同的产品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和注册专利。威乐(Wilo)长期持久的品牌保卫行动,已显示出了巨大的成效。
回顾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维权之路:
威乐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汇总
序号 |
案件时间 |
诉讼侵权对象 |
案件事由 |
判决结果 |
1 |
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2009-8-19 法院出具一审判决的时间:2010-1-25 法院出具再审判决的时间: 2013-09-26 |
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 |
侵犯商标专用权 |
一、被告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对G618753 “WILO” 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犯原告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对G618753 “WILO” 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暖通空调》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费用由被告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四、被告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 五、驳回原告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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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2013-7-24 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2013-12-2 |
佛山市顺德区德威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威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包括停止宣传与原告具有产品代理关系、合作关系、停止使用原告图片以及“德国威乐水泵”、“德国威乐品牌水泵-首家电子商城销售平台”等的宣传字样;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威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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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2012-1-5 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2012-1-17 |
杨晓文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
被告人杨晓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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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2010-12-6 |
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 |
侵犯商标专用权 |
一、被告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使用“CHAOWILO”的商标标识; 二、被告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保证已无使用本案商标标识的水泵库存; 三、被告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本案商标标识一切宣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产品宣传手册、网站、媒体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但是,对于被告已经印刷的、包含本案商标标识的水泵产品的宣传手册,原告允许被告再使用三个月; 四、被告承诺如有违上述第一至三项约定,愿意向原告无条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但商标局裁定“CHAOWILO” 异议不成立的除外; 五、由于被告疏忽使用“CHAOWILO”标识,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被告在此向原告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六、被告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向原告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元整; 七、原告在确认收到补偿款后承诺不再就本案追究被告法律责任; 八、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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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2013-7-24 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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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立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侵犯商标专用权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立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第5086348号、第50863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标有“WILO”商标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立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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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2012-12-17 |
深圳市深研科技有限公司 |
侵犯商标专用权 |
一、 被告深圳市深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第5086347号“威乐”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和宣传材料,同时删除在www.szsykj.cn、“http://shenyankeji.cn.alibaba.com”网站上与上述注册商标有关的图片、文字内容及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文字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深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万元; 三、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不再追究被告深圳市深研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纠纷的侵权责任。 |
7 |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2010-11-22 |
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 |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
一、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制造、销售本案被控水泵; 二、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保证已无本案被控水泵库存; 三、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制造本案所控水泵的模具予以自行销毁,并向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关模具销毁的照片; 四、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本案被控水泵的一切宣传行为,包括通过网站、媒体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但是,对于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已经印刷的、包含有本案被控水泵产品的宣传手册,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再使用三个月; 五、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承诺如有违上述第一至四项约定,愿意向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六、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向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元整; 七、原告WILO 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收到补偿款后承诺不再就本案追究被告浙江威格泵业有限公司法律责任; 八、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各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8 |
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时间:2009-2-3 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2009-7-30 |
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 |
侵犯商标专用权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如下: 一、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带有侵犯威乐公司第G618753号“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威乐”商标标识的涉案产品; 二、陈亨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犯威乐公司第G618753号“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威乐”商标标识的涉案产品; 三、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由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等主办的《暖通空调》期刊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四、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五、驳回威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2007年至今,威乐(Wilo)已经通过法律手段赢得近30起仿冒威乐商标、或使用与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案件。威乐(Wilo)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威乐泵”,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品牌,更重要的是为了不辜负广大客户对威乐(Wilo)品牌的青睐和信赖。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Wilo China Limited.,)
1995年进入中国,总部位于德国多特蒙德,是全球领先的水泵以及水泵系统提供商,成立于1872年。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公司,全球雇员达到6000人。威乐(Wilo)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用于供热、制冷和空调技术以及供水和污水处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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