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管理办法:拖欠污水处理费最高罚千元

文章来源:银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1-09-26

《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今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民如果恶意拖欠污水处理费,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经营性单位则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因近年来插卡式自来水水表问题较多,银川市部分住户和经营单位用水又恢复到抄表交费模式,这种模式下便出现一些个人或单位拒交、拖延交纳水费的情况, 污水处理费自然也被拖欠。记者在刚刚实施的《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看到,污水处理费分3种情况征收:使用公共用水的居民和个人交纳水费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银川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根据该办法,污水处理费和水费使用同一张票据,与水费一并收取。如果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由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交费额1倍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也对污水处理企业作出了约束,如果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由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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