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月29日发布2012年第36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商务部要求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
本次调查自2012年6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 年6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12月29日。
据悉,2012年5月2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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