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裁定欧盟甲苯胺存在倾销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3-06-17
商务部2月28日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对涉案产品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2月28日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对涉案产品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中国甲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3年3月1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保证金,其中,对朗盛德国按22.2%比率征收保证金;其他欧盟公司为36.9%。

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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