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发布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决定对上述国家进口的环氧氯丙烷征收0%—71.5%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4月 13日,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决定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进口的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将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按原有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环氧氯丙烷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06年至2010年,国内环氧氯丙烷年均表观消费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预计2012年国内环氧氯丙烷表观消费量将达到55万吨左右。国内产业投入资金建设新产能,以适应快速增长的国内需求。预计在未来几年内,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国内环氧氯丙烷的产能也将相应地稳步增长。
与此同时,2006年至2010年,尽管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有所下降,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上述四国仍是中国环氧氯丙烷的主要进口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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