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代表团建议出台跨行政区水污染处理条例

文章来源:慧聪水处理网 发布时间:2013-03-07
针对这些问题,安徽代表团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要修订法律法规,建议国务院出台《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处理原则、处理过程、损失赔付等内容.

一条河流的污染,上游、中游、下游的责任如何界定?本次全国人代会上,安徽代表团就此提出《建立跨省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及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以淮河流域为例,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几乎每年都要发生或大或小的跨省界水污染事件。”《建议》认为,目前整个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的机制,仍然存在法律法规滞后、没有有效沟通联系机制和跨省界水污染事故处理难度大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安徽代表团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要修订法律法规,建议国务院出台《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处理原则、处理过程、损失赔付等内容。

同时,由环保部牵头,水利部、流域各省人民政府参加的流域水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另外,《建议》还提出要建立日常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包括:在紧急排污发生前,进行超前预警讯息通报机制;遭遇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上游地区要在信息基本确定后半小时内通知下游。跨省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按不同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对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也分为3级。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由跨界任意一方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处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由跨界任意一方省级环保部门报请环保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调查和处理处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由跨界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成立调查组,由下游省级人民政府担任组长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处置。

《建议》还呼吁,尽快建立并实施淮河流域跨省界主要河流水质断面水污染赔付、补偿机制,明确赔付和补偿评估的技术规范、指标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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