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河北省将对“渗坑“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整治目标是,全面排查全省境内的渗坑水质及纳污情况;严肃查处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科学修复监测超标的渗坑。
“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是整治重点
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这些被统称为“渗坑”。此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包括,涉及“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的;涉及排放重金属的;涉及取缔、关闭或搬迁企业遗留问题的;正在或曾经受纳有毒污染物废水的;涉及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涉及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农业、渔业、畜禽养殖用水的。
按要求,水面面积500(含)-5000平方米或积水量250(含)-2500立方米渗坑的修复方案,报设区市环保局备案;水面面积5000平方米(含)或积水量2500立方米(含)以上渗坑的修复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据省环保厅有关人士介绍,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为排查阶段,这期间,各设区市要就渗坑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查清渗坑底数和排污源,建立台账并登记造册。对整治范围内的渗坑统一进行水质监测,对水质超标的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地下水。
6月16日至7月31日为整治阶段,这期间,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渗坑进行全面监测,制订渗坑修复方案,并完成备案工作。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处罚整改双到位。7月底前,完成所有渗坑的修复工作并监测达标,同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月1日至8月31日为总结阶段,按照要求,这期间,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后督察,并对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完成渗坑专项整治报告,于8月20日前将渗坑专项整治总结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8月份后仍有渗坑的予以通报批评
省环保厅表示,各级政府是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制,充分发挥县与乡、乡与村环保责任状的作用。环保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的渗坑,严肃查处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
据悉,今年8月份以后,省环保厅将结合环境信访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对仍发现有渗坑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主要领导,对工作开展不力、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环境问题突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隐瞒不报的,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移送监察机关、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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