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西贺江发生水体污染,100多公里的河段中铊、镉等重金属超标,贺江乃西江上游,西江是广州的自来水源地。一时间,广东高层领导批示从源头治理,保证饮用水安全。广东省环保厅环监局负责人称,中国地表水铊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比日本严20倍。在日本,铊超标0.4~2.5倍的水是可以喝的,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看看日本的相关规定。
铊,是一种生活中并不常见的金属元素,一般被用于制作烈性鼠药、医学临床或者鞭炮,其化合物有剧毒。随着国内外几起铊中毒事件带来的极大影响,铊逐渐为人们所熟悉。最近,广西贺州市发生水体镉、铊等重金属污染事故,直接影响到与广东交界的河段。7月6日-7日,贺江铊超标倍数为0.4-2.5倍。贺江是西江的支流,广州人现在就是喝西江水的。
面对如此危情,广东省环保厅环监局局长周全在媒体上说,“我国地表水铊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比日本严20倍,贺江这样的水,日本人是可以喝的。”2010年,北江铊污染超标10倍,沿线水厂也未停水。
标准
日本现行水质标准中无对“铊含量”的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铊属于毒理指标中的无机化合物,归入水质非常规指标。现行国标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甘日华表示,铊慢性毒作用的阈浓度为0.00005毫克/公斤,对小鼠生殖毒性影响的阈浓度为0.001毫克/升,从而确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铊的饮用水浓度为0.0001毫克/升。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吴纯德认为,日本现行水质标准中并无对铊含量的规定,“我国地表水铊标准比日本严20倍的说法”可以说是没什么依据的。
1955 年,日本制订了专门针对自来水的法律--《水道(自来水)法》。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水道(自来水)法》第4条第2款制定了《关于水质标准的省令》。现行的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于2003年出台,最新修订于2011年,包括50个水质基准项目以及27个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在这份基准中,记者并未发现有关铊含量的规定。
对比中日两国的水质标准可以发现,仅是重金属类别,在中国被纳入监测的铊、银、钡、铍等都没有出现在日本的相关标准上。对此,吴纯德认为,如果日本的水源质量足够好,水体中不含有或者极少出现这些污染物,对此进行限定和测量并无意义,“日本不检测这些项目,绝对不代表他们的水质差。”
事实上,标准项目的制定因地制宜,作为核能使用大国,日本水质标准中有对铀含量的规定,而中国的水质标准中并未出现此项。
德国法国加拿大自来水均无铊标准水质标准严格和水质好是两回事
铊含量检测在水质监测中并非常规项目,我国在2006年修订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才增加铊含量标准项目。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德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加拿大饮用水水质标准、法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等均未发现对自来水中铊含量的规定。
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对铊含量作出了规定:铊属于无机物污染物,在自来水中的最大可容许污染程度是0.002毫克/升,而公众健康目标为0.0005毫克/升,如果超出最大可容许污染程度,将造成头发脱落,血液成分变化,影响肾、肠或肝等健康问题。铊在水中作为污染物时,普遍来源于矿石处理站的渗漏,电子、玻璃、制药厂的排放。
也就是说,超出我国标准2.5倍,即铊含量为0.00025毫克/升的贺江水,在美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之下,仍属于公众健康目标值内。而2010年,北江铊污染超标10倍,即0.001毫克/升,亦低于美国标准的最大可容许污染程度。
但是,吴纯德认为,铊作为重金属,可能在人体中积累,如果水体中铊含量长期超标,铊积累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对铊含量规定得宽松,并不意味着水体中铊含量高,这是两个概念。我国所定的标准严格,既然有这个标准,就应该按标准实施,现在铊含量还是超标了,这个时候没有必要拿标准严格与否来说事。”他再三强调:“水质标准严格和水质好是两回事!”
法律
日本刑法规定:污染饮用水是犯罪
日本制订了一系列法律确保饮用水的正常供应。日本刑法第十五章规定了有关饮用水的犯罪。污染饮用水、水道、堵塞水道以及在水中混入毒物,都属于犯罪行为。
污染供人饮用的净水因而导致不能饮用的,处六个月以下惩役或者十万元以下罚金;污染由水道供公众饮用的净水或者其水源,因而导致不能饮用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将毒物或者其他足以危害他人健康的物质混入供人饮用的净水内的,处三年以下惩役。
以上三条如果造成他人死伤,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
将毒物或者其他足以危害他人健康的物质混入由水道供公众饮用的净水或者其水源内的,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因而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损坏或者堵塞供公众饮用的净水的水道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促进水道原水水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自来水的水源地,以及对水道设施、给水装置、污水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可以说,在日本,铊未被纳入自来水检测项目,是因为没有必要。
少数机构才有进口仪器,铊被迅速检测出并不容易
吴纯德指出,铊元素在自来水管理中,并不常见。“铊这种金属一般用在工业生产上,例如制作鞭炮之类,但一般来说,水体中比较少见。”
从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发现,对饮用水水质的检测分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前者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后者即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而铊属于水质非常规指标。据报道,水质监测专家、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原副总工程师曹永旭透露,国家对河段水质的监测设有基础指标,铜、铅、锌、镉、六价铬和锰等几种重金属是常规检测项目,以人力采样、分析、监测为主,”即使这些重金属,如果不在检测时段出现污染,监测部门也未必能发现。“
另外,由于铊监测设备都是进口仪器,价格高昂,对存放环境要求极高,目前只有广州自来水公司等大型单位科研机构有所配置。也就是说,作为非常规指标的铊,被迅速及时检测发现的可能性不高。而这次贺江铊、镉超标污染事故,则是因为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出现死鱼现象引起重视从而被发现的。
微言
南方民间智库专家委员会副主席彭澎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我们的标准强过日本很多倍,我们也不敢断然肯定日本人就敢喝这种污染水。当然如果今后日本发生大地震等重大灾害在不得已的条件下不得不喝点污染水也情有可原,其实哪个国家的人民都会如此。但我们是在正常的年代,应该喝正常的饮用水,干吗要喝污染水呢?有关官员敢喝,希望他来带头,有没有人跟进那是另外一回事!
进一步讲,我们揣测一下有关官员如此说法的原由。可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减轻社会的紧张感。其实,这主要靠政府采取得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公布信息就可以做到;二是为转移人们关注此事发生的根源,毕竟平常环保部门不认真执法,不及时清除那些为非作歹的企业和矿主才留下了这样的祸根。这倒应该对环保部门问责的!
媒体人惠铭生撰文说,我们不难发现:污染水源,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自然少有企业敢以身试法。排污企业向水源、水体排放镉、铊等重金属污染物,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在水源体检测标准中添加检测铊一项,对日本而言可能认为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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