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很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粪便无序排放,农村环境污染严重。这一方面是因为乡镇在环保决策和环境规划上没有形成很好的制度,另一方面是因为乡镇普遍缺乏环境保护监管机构,难以全方位、规范化监管。农村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不全,监管不畅不到位,直接影响农村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和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推进农村环境监管机构建设是大势所趋。
乡镇(村)环境监管机构设立要到位。在乡镇成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所(站),作为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县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属辖区内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与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完成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同时,在各村(社区)配备1名~2名环保专(兼)职干部作为环境监督员,隶属乡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所(站)管理,负责村(社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村)环境监管人员编制落实到位。长期以来,乡镇进行了社保、国土、林业等“七站八所”的综合配套改革,但没有确定环境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套改革,导致农村环保欠账较多。各地要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综合考虑乡镇所辖国土面积、人口、监管污染源数量等因素,解决乡镇环境监管人员编制问题,确保乡镇环境监管人员编制,并通过全社会公开招录等方式保证人员到岗到位。
乡镇(村)环境监管机构职责落实到位。要科学定位乡镇环保机构职能、职责,将环境监管职责延伸到村组最低层,保障农村环境处处有人监督,处处有人管理。还要建立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把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乡镇环保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使乡镇环境监管干部在农村舞台上有所作为。
乡镇(村)环境监管机构经费和投入预算保障到位。经费保障是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一方面要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使乡镇环境监管人员安心工作,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另一方面要保障农村公共环境污染防治投入经费,通过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的环境质量,使农村群众享受良好的生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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