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由于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因此,预期中的油价“九连跌”情景并未出现,国内成品油价格仍保持当前水平,不做调整。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2009年以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率的首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北京能源协会专职常务副会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曹湘洪对这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表示支持:“提高消费税比例,能更好地体现能源消费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成本问题。通过税收手段让节能和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使人们的节约意识更加牢固。另外,还可以通过税收进行利益分配,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
近期国际油价连续下跌,为利益调整提供了比较宽松的市场环境,国家在此背景下进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也可谓“用心良苦”。“一方面,近期国际油价下跌过猛过快,消费者容易在低油价刺激下产生过度的不合理消费,提高消费税可以增强消费者节约意识,促进合理消费;另一方面,过低的油价也会挤压其他新能源产品的发展空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可以相对提高其他新能源的竞争力,同时还可以为发展新兴替代能源提供财力支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分析。
近期,能源税负政策进行密集调整。今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油气等资源税也同步调整。一个多月后,成品油消费税又迎来调整。税收在能源生产与消费中的调节作用愈加明显。相关专家认为,这与整体上我国财税体制正处于改革调整过程中有关。
“利用税收调节,可以更好地反映能源的环境价值,促进能源节约的制度化建设,同时,作为一种市场化调节手段,税收今后在能源领域可能会进行动态化的应用。”刘毅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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